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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物流路徑規劃》解讀
導讀: 2016年6月,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聯合發佈《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實施一年多來,在加強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發揮瞭積極的作用。《辦法》實施以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先後出臺實
2016年6月,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聯合發佈《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實施一年多來,在加強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發揮瞭積極的作用。《辦法》實施以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先後出臺實施,對於網絡訂餐監管提出瞭新的要求,根據上位法規定和原《辦法》一年多來的實施情況,對《辦法》進行瞭修訂,自2017年12月15日起實施。
(圖片來源於網絡)
一、《辦法》在適用范圍方面有哪些修訂?
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此次修訂將僅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信息發佈服務的第三方平臺納入《辦法》的調整范圍。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一是增加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交易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備案要求。二是增加和強化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公示要求。三是細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責任。四是允許取得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五是進一步細化送餐要求。
三、修訂後的《辦法》對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提出瞭哪些要求?
(一)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小餐飲臨時備案,並按照許可和備案核準經營項目從事食品經營。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一致。
(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域名、IP地址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取得備案號。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三)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第三方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或者鏈接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可以采用照片或者掃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從業人員姓名、健康證明編號以及健康證明信息查詢相關網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十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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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訂後的《辦法》對第三方平臺提出瞭哪些新的要求?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在外省市註冊登記的第三方平臺,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本市實際運營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實名登記制度、平臺上的信息檢查制度、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制度、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制度、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等,上述制度應在網絡平臺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原《辦法》鼓勵第三方平臺將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修訂後的《辦法》規定,第三方平臺應當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進行比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加入平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
(四)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車隊管理平台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並公佈檢查結果。檢查結果應當包括第三方平臺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的檢查情況。
(五)第三方平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平臺上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國傢明令禁止物質或者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限量規定的應當報告監管部門。
(六)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包括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級、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評價或者投訴情況、平臺對其開展檢查和抽樣檢驗情況等內容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並在在網上公示其食品安全信用評價狀況。
(七)《辦法》新增瞭對僅提供信息發佈服務平臺的義務,僅提供信息發佈的服務平臺應當履行入網標準和責任告知、實名登記、資質審查等義務,並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信息進行檢查,及時刪除或者屏蔽餐飲服務提供者發佈的違法信息。
五、修訂後的《辦法》對送餐環節提出瞭哪些具體的食品安全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第三方平臺、第三方物流在送餐中均應遵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按照《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並加強管理。
(二)配送箱(包)應當專用,定期清潔、消毒。不得將膳食與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在同一配送箱(包)內。
(三)有特殊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送餐時應當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定期清潔,必要時對內表面進行消毒。
(五)鼓勵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制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並提醒消費者收到後盡快食用。
餐飲服務經營者委托第三方平臺、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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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鏈接:http://www.bosidata.com/news/H92716JEST.html
導讀: 2016年6月,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聯合發佈《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實施一年多來,在加強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發揮瞭積極的作用。《辦法》實施以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先後出臺實
2016年6月,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聯合發佈《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實施一年多來,在加強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發揮瞭積極的作用。《辦法》實施以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先後出臺實施,對於網絡訂餐監管提出瞭新的要求,根據上位法規定和原《辦法》一年多來的實施情況,對《辦法》進行瞭修訂,自2017年12月15日起實施。
(圖片來源於網絡)
一、《辦法》在適用范圍方面有哪些修訂?
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此次修訂將僅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信息發佈服務的第三方平臺納入《辦法》的調整范圍。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一是增加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交易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備案要求。二是增加和強化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公示要求。三是細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責任。四是允許取得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五是進一步細化送餐要求。
三、修訂後的《辦法》對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提出瞭哪些要求?
(一)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小餐飲臨時備案,並按照許可和備案核準經營項目從事食品經營。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一致。
(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域名、IP地址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取得備案號。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三)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第三方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或者鏈接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可以采用照片或者掃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從業人員姓名、健康證明編號以及健康證明信息查詢相關網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十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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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訂後的《辦法》對第三方平臺提出瞭哪些新的要求?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在外省市註冊登記的第三方平臺,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本市實際運營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實名登記制度、平臺上的信息檢查制度、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制度、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制度、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等,上述制度應在網絡平臺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原《辦法》鼓勵第三方平臺將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修訂後的《辦法》規定,第三方平臺應當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進行比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加入平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
(四)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車隊管理平台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並公佈檢查結果。檢查結果應當包括第三方平臺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的檢查情況。
(五)第三方平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平臺上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國傢明令禁止物質或者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限量規定的應當報告監管部門。
(六)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包括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級、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評價或者投訴情況、平臺對其開展檢查和抽樣檢驗情況等內容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並在在網上公示其食品安全信用評價狀況。
(七)《辦法》新增瞭對僅提供信息發佈服務平臺的義務,僅提供信息發佈的服務平臺應當履行入網標準和責任告知、實名登記、資質審查等義務,並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信息進行檢查,及時刪除或者屏蔽餐飲服務提供者發佈的違法信息。
五、修訂後的《辦法》對送餐環節提出瞭哪些具體的食品安全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第三方平臺、第三方物流在送餐中均應遵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按照《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並加強管理。
(二)配送箱(包)應當專用,定期清潔、消毒。不得將膳食與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在同一配送箱(包)內。
(三)有特殊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送餐時應當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定期清潔,必要時對內表面進行消毒。
(五)鼓勵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制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並提醒消費者收到後盡快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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